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訴字第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兼反訴原告
碩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慧
訴訟代理人
鄧光朋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複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兼反訴被告關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

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查本件關於本訴之上訴利益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

;關於反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813,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380元,合計20,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訴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