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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張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被告 兼反訴原告 碩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慧 訴訟代理人 鄧光朋 粘毅群律師 複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兼反訴被告關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查本件關於本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關於反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813,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380元,合計20,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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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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