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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勞簡字第33號

給付資遺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勞簡字第33號

上訴人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子文、孫元龍、林麗華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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