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勞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勞簡字第33號上 訴 人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子文、孫元龍、林麗華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