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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張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本訴被告 兼反訴原告 柏瑞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威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兼反訴被告葉鴻均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查本件關於本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875 元(計算式:188,000+23,875=211,87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關於反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1,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合計24,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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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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