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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勞訴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兼反訴原告
柏瑞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威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兼反訴被告葉鴻均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按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

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查本件關於本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11,875 元(計算式:188,000+23,875=211,87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關於反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

為1,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合計24,2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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