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本訴被告
- 兼反訴原告
- 柏瑞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漢威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成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兼反訴被告葉鴻均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按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
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查本件關於本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11,875 元(計算式:188,000+23,875=211,87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關於反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
為1,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合計24,2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