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調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登記車輛所有權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59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德龍 相 對 人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更登記車輛所有權人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林德龍將其所有之車輛借名登記予太豐交通有限公司,為請求太豐交通有限公司將車輛變更登記予林德龍而聲請調解。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及登記址,均於民國108年11月1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未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