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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9號

聲請人
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沅霖
相對人
皇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禹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調解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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