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9號
- 聲請人
- 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沅霖
- 相對人
- 皇古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禹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調解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調解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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