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103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珍
- 被告
- 星岑設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琬嵐 原住臺北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