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1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766號 原 告 曾柏諺 被 告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中網絡公司)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9樓,有被告隆中網絡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