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766號
- 原告
- 曾柏諺
- 被告
-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中網絡公司)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9樓,有被告隆中網絡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