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3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367號
- 原告
- 資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駿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翊華律師
- 被告
- 禾康歡樂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瑋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