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3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洪翠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371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告
軒品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青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 票面 │發票人 │ 發票日 │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 │金額(新臺幣)│ │ (民國) │ │ │ │├──┼─────┼───────┼────────┼──────┼──────┼───────┼────┤│ 1 │GC0000000 │1萬6664元 │軒品農產有限公司│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起│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2 │GC0000000 │1萬6664元 │軒品農產有限公司│107年12月1日│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3日起│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3 │GC0000000 │1萬6696元 │軒品農產有限公司│108年2月1日 │108年2月1日 │108年2月1日起 │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