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石蕙慈
- 法定代理人劉淳
- 原告吳運粧
- 被告正武中興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原 告 吳運粧 被 告 正武中興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8 年8 月9 日下午4 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故而展延宣判期日為108 年8 月12日下午4 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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