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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

返還擔保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

原告
吳運粧
被告
正武中興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8 年8 月9 日下午4 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故而展延宣判期日為108 年8 月12日下午4 時,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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