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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 上訴人
    吳運粧與被上訴人正武中興能源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上訴人 吳運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武中興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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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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