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69號
- 原告
- 勁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財
- 訴訟代理人
- 白景同
- 被告
-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清山
- 訴訟代理人
- 柯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柯清山,應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於法院(並檢附繕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