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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69號

原告
勁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財
訴訟代理人
白景同
被告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訴訟代理人
柯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柯清山,應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於法院(並檢附繕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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