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69號
- 原告
- 勁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財
- 訴訟代理人
- 白景同
- 被告
-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清山
- 訴訟代理人
- 柯竹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柯清山為被告德威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傅錦憲,嗣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7年11月2日變更為柯清山,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1頁)。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因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法定代理人柯清山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