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福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木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403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