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上 訴 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木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4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