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石蕙慈
  • 法定代理人
    魏福珍

  • 上訴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木紋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於收受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上 訴 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木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4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尚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建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