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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上訴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木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403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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