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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上訴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珍
被上訴人
台灣木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 年9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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