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石蕙慈
- 法定代理人魏福珍、李有生
- 上訴人浤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台灣木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上 訴 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珍 被上 訴 人 台灣木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 年9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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