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福珍
- 被上訴人
- 台灣木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有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 年9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