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173號
- 上訴人
- 勇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宜德
- 上訴人
- 楊育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
8,2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