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蔡明易、李卓司
- 原告新店市花園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 被告陳鈺璇、蕭弘清、蔡季盈、黃淑娟、陳富美、蔣易、賴哲祥、楊怡雯、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新店市花園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易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鍾依庭律師 賴柏豪律師 被 告 陳鈺璇 蕭弘清 蔡季盈 黃淑娟 陳富美 蔣易 賴哲祥 楊怡雯 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卓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上 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5月1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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