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
    蔡明易、李卓司

  • 原告
    新店市花園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 被告
    陳鈺璇蕭弘清蔡季盈黃淑娟陳富美蔣易賴哲祥楊怡雯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新店市花園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易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鍾依庭律師 賴柏豪律師 被 告 陳鈺璇 蕭弘清 蔡季盈 黃淑娟 陳富美 蔣易 賴哲祥 楊怡雯 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卓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上 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5月1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 記 官 馮姿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