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233號
- 原告
- 曾享群
- 被告
- 台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勝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在第一法庭宣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規定,變更宣判日期為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在第一法庭宣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店簡字第1233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在第一法庭宣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規定,變更宣判日期為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在第一法庭宣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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