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3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316號
- 原告
- 陳添福
- 被告
- 軒品農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裴青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595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