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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3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329號

原告
高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青富
被告
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查兩造簽訂之設備移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3條約定(見司促卷第11頁),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說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本件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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