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楊景松、林樹波
- 原告雍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454號原 告 雍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松 被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4453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柏志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