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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478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文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47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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