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616號
- 原告
- 李佳蓉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玉山律師
- 被告
- 劉福來
- 訴訟代理人
- 劉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福來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70元,惟依原告陳報之貞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報價單(陳證4),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598,600元(計算式:系爭7樓房屋修繕費用115,600元+系爭8樓房屋修繕費用233,000元+精神慰撫金250,000元=59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7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430元(計算式:6,500元-5,070元=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