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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8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82號

上訴人
彩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仁
被上訴人
中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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