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彩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順仁
- 被上訴人
- 中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