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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石蕙慈
  • 法定代理人
    郭義

  • 原告
    何銘浩
  • 被告
    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60號原   告 何銘浩 被   告 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 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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