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張鳳美
- 原告何文欽
- 被告長安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72號 原 告 何文欽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訴訟代理 潘思蓉律師 被 告 長安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美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3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補正豪華經濟艙及加價選位之價額。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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