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37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72號
- 原 告
- 何文欽
- 訴訟代理人
- 魏大千律師
- 複訴訟代理
- 潘思蓉律師
- 被 告
- 長安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鳳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3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補正豪華經濟艙及加價選位之價額。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