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4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417號
- 原告
- 程佳豪
- 被告
- 奔放映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康宇
- 訴訟代理人
- 張峻嘉
- 被告
- 呂惟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第2款著有規定。
二、本件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6000元,係屬小額事件,經誤分為簡易事件,依前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報結原簡易事件,改分為小額事件,爰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