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陳杰正
- 法定代理人劉學銀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 被告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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