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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840號

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潘旺

上列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告即反訴原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本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關於反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2,64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合計42,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840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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