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16號 原 告 程佳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奔放映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