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00號
- 原 告
- 彭榞浩
- 被 告
- 鮮味家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侯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765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2萬7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