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6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洪翠芬

原告
雍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松
被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46萬5626元本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46萬5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953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4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