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2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83號
- 原告
- 台灣盛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言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迦澤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7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