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302號
- 原告
- 歐哲廷
- 被告
- 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訴訟標的之價額
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空白支票1紙,屬因財產權起訴
,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有物之
價值核定,惟該所有物即空白支票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