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1號
- 原告
- 利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岳霖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李思瑩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唐子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億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37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