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江宏遠
- 原告天誠水產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康歡樂餐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88號原 告 天誠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康歡樂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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