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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
    王盛民

  • 原告
    日盛照明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奎勛(原名:王佑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日盛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盛民 被   告 王奎勛(原名王佑鑫) 朱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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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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