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92號
- 原告
- 日盛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盛民
- 被告
- 王奎勛(原名王佑鑫)
朱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店補字第492號
朱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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