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73號
- 原告
- 新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徐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