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73號原 告 新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徐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