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本訴被告
- 兼反訴原告
- 碩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敏慧
- 訴訟代理人
- 鄧光朋
- 訴訟代理人
- 粘毅群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雅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兼反訴被告關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
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查本件關於本訴之上訴利益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
;關於反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813,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380元,合計20,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