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司調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高盛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高盛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郭桂枝積欠貸款債務未清償,其死亡後遺有不動產等遺產,相對人為郭桂枝之繼承人,怠於辦理繼承登記,為請求由聲請人代位相對人為遺產分割以利進行執行程序,爰聲請調解等語。查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郭桂枝已取得執行名義,如欲對其遺產為強制執行,本得持執行名義以郭桂枝之繼承人為債務人聲請執行,如就不動產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得由執行法院命聲請人代為辦理,待辦畢後進行換價程序,並無與相對人調解之必要,故依前揭規定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