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王靜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10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王靜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編號 項目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週年利率 起訖日 1 信用貸款 9萬416元 19.95% 民國9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