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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電信欠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 原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沛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112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王沛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應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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