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1265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訴訟代理人
- 高凡晴
- 被告
- 樓海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079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起迄日 1 信用卡 91,079元 20% 自民國96年1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4.99%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