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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林志煌

  • 當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惠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130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景鴻 林金樹 被 告 曹惠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編號 項目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起迄日 1 現金卡 29,400元 18.25% 民國94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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