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電信欠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林志煌

  • 當事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賴彥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151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蘇偉譽 被 告 賴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零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柏志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