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2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242號
- 原告
- 程佳豪
- 被告
- 奔放映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康宇
- 訴訟代理人
- 張峻嘉
- 被告
- 呂惟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奔放映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奔放映像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肆佰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奔放映像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奔放映像有限公司(下稱奔放公司)於民國107年5月8日簽訂消費糾紛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被告呂惟揚係代表被告奔放公司簽約之人,被告奔放公司承諾提供愛情故事長版MV及短版MV(長度調整至5分鐘),但被告奔放公司並未將愛情故事短版MV長度調整至5分鐘,且於107年7月1日才將愛情故事MV之USB寄出,已違反系爭和解書內容,爰依系爭和解書第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求婚影片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4000元及綠葉工作室調整愛情故事MV費用2萬20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和解書有提到原告可於107年6月20日前無條件提出愛情故事MV修改之具體內容,但被告一直未收到原告表示要如何修改,107年6月30日上傳雲端的檔案是經過被告剪輯認為完美之影片,先前調解時(在原告婚期前),被告有表示如果原告要調整,被告願意配合,但原告拒絕被告調整,系爭和解書係記載找尋同業重新拍攝一切費用,原告請綠葉工作室調整愛情故事MV之費用與系爭和解書記載不合,故不能請求該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奔放公司於107年5月8日簽訂系爭和解書,被告呂惟揚係代表被告奔放公司簽約之人,被告奔放公司於107年7月1日將愛情故事MV之USB寄出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和解書、包裹照片為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卷第31頁、本院卷第11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7、133、134頁),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請求原求婚影片金額5萬4000元,有無理由?
⒈系爭和解書第1條約定:「對於甲方(即原告)與TIN求婚事務所於民國106年5月16日簽訂後續賠償之合約…乙方(即被告奔放公司)願意…拍攝愛情故事影片兩只:一只為於宴客中播放,一只為完整版本供甲方個人使用,影片長度依雙方溝通腳本需求增減…最後成品於民國107年6月30日使用USB硬體儲存及GOOGLE雲端連結供下載交付…」,第2條約定:「若無法在雙方同意之日期完成上述其一條件,甲方得以求償原求婚影片金額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全額退費並吸收甲方另找尋同業重新拍攝一切費用(包含同業報價及因拍攝產生的成本例如租借場地、服裝…實支實付),不得異議」(見新北地院卷第31頁)。
⒉依原告配偶與被告呂惟揚簽約時之對話錄音譯文:「呂(即被告呂惟揚):如果說我來我在幫兩位做的話我可能會再把一些結構調整成適合婚禮播放的樣子,就可能長度會縮在5分鐘以內,因為你播影片你一定是一進二進,那8分鐘的長度我覺得可能不適合在婚禮現場播…可是我現在可以做到的是我把這個8分鐘的東西,我再調整成我可能把一些訪問再調整可能一開始是比較溫馨的…」、「呂:恩對對就是修改長度。顏(即原告配偶):修改長度的部分就是讓我在宴客的時候,另外一個就是完整版的這樣子。呂:好那我了解」、「呂:其實我覺得,如果是我啦,我就會抓5分鐘以內。顏:抓5分鐘以內是不是。呂:對阿,我可能就會抓5分鐘以內」等語(見本院卷第71、77、81頁),可認被告奔放公司確有同意將原長度8分鐘之愛情故事短版MV修改成長度5分鐘以內,以利原告於宴客時播放,但被告奔放公司於107年7月1日寄送原告之隨身碟,其內有2個檔案,其中MV1.6檔案長度為7分54秒(即愛情故事短版MV),MV另版1.1檔案為10分45秒(即愛情故事長版MV),此經本院當庭勘驗明確(見本院卷第134頁),足見被告奔放公司嗣後並未將愛情故事短版MV修改成長度5分鐘以內,且被告奔放公司寄送原告隨身碟之日期為107年7月1日,亦已逾系爭和解書第1條所定之107年6月30日,是被告奔放公司違反系爭和解書第1條約定,堪予認定。
⒊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又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原則之精神,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債務人之債務已為一部履行或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或參酌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減少違約金,此觀民法第251條、第252條之規定亦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67號判決參照)。查系爭和解書第2條:「若無法在雙方同意之日期完成上述其一條件,甲方得以求償原求婚影片金額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全額退費」之約定,具有違約金之性質,本院審酌被告奔放公司固未將愛情故事短版MV修改成長度5分鐘以內,惟已於107年6月30日以GOOGLE雲端連結交付愛情故事長版MV,及原告嗣後將愛情故事MV交由綠葉工作室調整花費2萬2000元等情,認原告與被告奔放公司約定之違約金即5萬4000元,洵屬過高,尚非公允,爰予酌減為3萬元,方為適當。
㈡原告請求綠葉工作室調整愛情故事MV費用2萬2000元,有無理由?
⒈系爭和解書第2條約定:「若無法在雙方同意之日期完成上述其一條件,甲方得以求償…並吸收甲方另找尋同業重新拍攝一切費用(包含同業報價及因拍攝產生的成本例如租借場地、服裝…實支實付),不得異議」(見新北地院卷第31頁)。
⒉依上開文義可知,如被告奔放公司違反系爭和解書第1條約定,原告所得請求者為原告另找尋被告奔放公司同業重新拍攝愛情故事MV之一切費用(包含同業報價及因拍攝產生的成本例如租借場地、服裝…實支實付),但依原告所提出綠葉工作室出具之收據(見本院卷第143頁),該2萬2000元之費用細項為愛情MV修改、急件、字幕、調色等,核非屬原告另找尋被告奔放公司同業重新拍攝愛情故事MV之費用,是原告依系爭和解書第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綠葉工作室調整愛情故事MV費用2萬2000元,並非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和解書第2條約定,請求被告奔放公司應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民事小額訴訟,是本院為被告敗訴判決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