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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蔡寶樺

  • 當事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王志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89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王志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906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附表: 編號 原債權銀行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項目 年利率 起迄日 1 萬泰銀行 33,906元 19.89% 自民國94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信用卡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黃聖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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