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一統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李欣原
- 被告
- 昶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奇軒
- 被告
- 昶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妙玲
- 被告
- 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霖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12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