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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0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石蕙慈

上訴人
即被告
大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超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72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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