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0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超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72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