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7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安明俊
- 即被告
- 京華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鍾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宇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4,160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